| 标题:浅谈刑讯逼供及其防治对策 | ||
| 浅谈刑讯逼供及其防治对策 [内容摘要] “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困扰刑事司法工作的顽症,时至今日,这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却依然存在,成为我国司法_上的一颗毒瘤。本文试从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和危害性及其消除的对策做了浅显的探索。刑讯逼供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消除的。它需要立法的完善、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执法观念的转变,同时也需要公众权利意识增强和执法环境的改善。唯此方能达到消除刑讯逼供,体现司法文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加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之目的。 [关键词]刑讯逼供 原因 危害 对策 刑讯逼供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仅指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其含义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进行暴力摧残,如捆绑吊打、刑具折磨、器械摧残等。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暴力的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如:罚跪、罚站、冻饿、烤晒、车轮战等。广义的刑讯逼供还包括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执法对象使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讨论刑讯逼供的。 笔者听说过多起公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罪案,其中就发生在我身边的一个案件最令我震动。那是一件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人员几天几夜的刑讯和全程指供下,供述了和现场完全吻合的“罪行”,而没多久,邻县公安局抓到三个偷牛的人,却供述该案是他们做的。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刑讯逼供案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从古代的“窦娥冤”、“十五贯”,再到佘祥林案[1]与王俊超案[2]等等,几乎概莫能外。它严重影响了正常司法活动,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如实”的标准未作出明确界定;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如实标准时,侦查人员就必然会想尽办法去获取口供,其中难免刑讯逼供。可以说如实供述旨在否定刑讯逼供,但事实上却起到了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是刑讯逼供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长期查办刑讯逼供案件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涉案的司法人员是一些在司法机关工作时间不长、业务水平不高、法律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低下的司法人员或协勤人员。他们在工作中,不注重自身学习和提高,不钻研侦查的谋略和技巧,不能运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来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进入司法队伍就可以高人一等,权大一级,漠视人身权利,随意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肉体摧残或精神折磨,造成刑讯逼供案件的屡屡发生。还有相当数量的司法人员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罪量刑,片面强调口供为“证据之王”,存有“口供情结”;被追诉者权力意识谈薄,不知如何行使自己的诉权,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也给刑讯逼供以可乘之机;此外,百姓当中的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有罪的人,就是坏人,就应该挨打的观点,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着,他们认识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公民,也应该享有起码的人权和人格尊严,认识不到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且难以杜绝。 (四)侦查技术落后,办案功利主义 现有的侦查方式、侦查手段陈旧落后,缺少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取证手段不够,办案经费紧缺。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却越来越先进,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层出不穷。特别是当前为数不少的基层办案部门办案条件比较差,没有先进的物证检验设施,没有现代化的仪器,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办案,就不能不依赖于对口供的获取,口供成为办案的突破口。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刑讯逼供已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其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其表现是: (一)刑讯逼供有违程序公正,有悖司法文明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本身来实现,一个根据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社会公众也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此举有悖司法文明。 (二)刑讯逼供破坏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行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决之前,也就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中,被告人应该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的人,而国家追诉机构只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能够在法律上成立,才能_这一推定,使被告人从法律上无罪的人转化为有罪的人。由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应由检控方承担。检控方在承担证明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取得证据。而刑讯逼供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自己有罪的供述,两者是水火不相容的。刑讯逼供的屡禁不止必然有损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 (三)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片面强调打击犯罪,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追求办案效率,必然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人权,破坏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直至造成冤假错案,践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消除刑讯逼供的对策 尽管我国法律严令禁止刑讯逼供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时常发生,这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大顽疾。要消除刑讯逼供就必须从执法理念,立法规范及规章制度上予以完善,为此,笔者建议: (一)确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刑事司法人本主义观。 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不断推进,树立“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人本主义观念,确立尊重人权及刑事司法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已是时代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上,要努力追求打击与保护的价值体系相对平衡。当前,我国将控制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是符合历史和现实条件的。但在追求这一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兼顾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果一味为了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刑讯逼供,不仅会损害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而且会给刑事诉讼探明真相的目标造成障碍。“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社会民众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大宪章”[5]。 (二)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刑讯逼供案件存在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的当务之急。一要认真把好入口关,除逢进必考,注重文化素质以外,还要特别注意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绝不能使少数看似文化素质较高但思想品德和整体素质很差的人进入司法队伍;二要加强文化和业务知识培训,把学习作为司法人员终生目标。不但要提高业务水平还要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筑起反刑讯逼供的思想防线;三要注重探讨侦查谋略和破案技巧,过去的一些侦查思维和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侦查工作需要,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创新,学会把高科技手段应用于现代司法实践,用谋略和技巧提高办案效率,从而遏制消除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非法口供排除规则 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宣告其无效。因此,要想制止刑讯逼供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司法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不具有可采性。 ……(未完,全文共7047字,当前只显示33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刑讯逼供及其防治对策) 上一篇:在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会上的讲话 下一篇:法律援助中心2016年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