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执勤规范 | ||
| 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执勤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队员应急救援执勤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员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以下称为执勤)和进行应急救援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员执勤、应急救援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文明服务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执勤、应急救援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依法参加甘肃省全省高速公路路网内的事故抢险救援、道路保畅执勤等活动。主要包括:参加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清障、事故人员救助及其他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和道路保通保畅执勤任务。 第五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必须遵循“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快速反应,快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三章 执勤、应急救援行为举止 第十四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道路上执勤或清障作业时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十六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十七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 着装、道路执勤 第十九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高速公路上执勤、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工作证等。 第二十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高速公路上执勤、作业时应当配备反光背心、交通示意牌、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 第二十一条 执勤、巡逻车辆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灭火器、急救箱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强光手电筒、头盔、破拆工具等装备。 第二十二条 驾驶带有警灯的车辆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员、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 第二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清障救援队员组成。需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或其他要求的警示标志,在执勤点后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十四条 在执勤过程中,巡逻车辆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报器,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第二十五条 执勤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二十六条 进行现场勘查时,应着反光背心等防护装备,勘查完毕后选择安全地带进行工作汇报或联络。 第二十七条 进行清障救援作业时,应选择离事发地200米的地方摆放锥筒和道路警示牌。 第二十八条 用锥筒隔离作业范围,放置提示驾驶员注意安全或其他要求的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需派人员进行现场交通疏导,以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三十条 清障救援队员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联系高速交警部门;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 第三十一条 清障救援队员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 ……(未完,全文共3034字,当前只显示16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队应急救援执勤规范) 上一篇:办公室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队伍业务理论、技能、体能考核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交通 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