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
| 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强化监控人员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GPS监控系统的管理功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GPS监控系统、车载GPS终端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实行总调度室总体负责,质量设备科、安全环保科、修保厂及各有车单位协助配合的原则。相关单位、科室要严格管理、精心维护,有效发挥车载GPS的作用。 第三条 对车载GPS设备的检查是车辆进出场检测的重要内容,安装车载GPS的车辆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1、车载GPS的检查由质量设备科归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3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按照GPS终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关闭GPS监控系统。对擅自关机或监控中发现“自动恢复”现象的,一律视为人为故障,对当事人给于2000元、对单位给于5000元的处罚。 第七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终端损坏的,对当事人按其原价的200%罚款;发现人为损坏车载GPS接收装置、手柄、电源、线路等行为或采取其它方式造成车载GPS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并给于当事人500元、车辆所属单位5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以各种方法屏蔽或干扰GPS定位信号,造成信息不能及时回传服务器的,给于当事人3000元、车辆所属单位10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驾驶员要注意保养爱护GPS设备,由于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终端进水、进油,手柄损坏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十条 驾驶员每天上、下车前必须检查GPS设备是否运行正常,设备有故障的必须及时上报车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如发现GPS监控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或擅自处理的,按关闭GPS监控系统处罚。 第十一条 GPS监控人员向车辆发出要求回复定位信息的命令时,要及时上报自己的信息,当车辆在收到管理人员发出的警告信息时,应立即对车辆的运行状态(车速、线路)进行调整,警告无效者,给予罚款300元。 第十二条 对车载GPS纳入车辆维护管理 1、GPS终端损坏按《机件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由GPS维护岗、质量设备科、信息发展公司专业人员、车辆所属单位进行鉴定,并出示鉴定报告。 2、GPS维护所产生的配件领用,按《材料领用办法》执行,所有配件开具料单领用,并进单位成本。 第十三四条 车载GPS出现故障后的维修流程: 1、总调度室汇总GPS故障车辆后1日内向故障车辆和车辆所属单位下发《GPS维护通知书》,车辆所属单位应在3日内安排车辆到固定修理点交于GPS维修人员修理,无特殊原因5日内不能提供车辆者,总调度室不 ……(未完,全文共1892字,当前只显示11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GPS车辆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上一篇:区城管执法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任前廉政对照检查材料 相关栏目:交通 后勤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