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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学习笔记内容汇编 师德学习笔记内容 地点:各年部点名室 主讲人:各年部校长 《教育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3月18日由第八届_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从9月1日起实施。 制定《教育法》的必要性 1.改革开放以来,_十分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明确提出了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教育事业的发展尚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_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法》是为了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举措,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建立与_市场经济_相适应的_现代教育制度; 3.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等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4.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使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 实施《教育法》与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关系 实施《教育法》,要注意处理好与贯彻《纲要》的关系。《纲要》是_、_制定的、用于指导我国90年代乃至下个世纪初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确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原则、目标、战略、指导方针和许多重大政策措施,是制定《教育法》的政策基础,直接指导了《教育法》的制定。《教育法》是将《纲要》提出的重大原则和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化,充分体现了《纲要》的精神,二者在主要内容上是一致的,在实施上也是相辅相成的。《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对我国教育工作发挥着全面的、根本的指导作用,《教育法》则为我国实行依法治教发挥着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在依法治教的过程中,既要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严格依法办事,也要充分发挥《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指导作用,二者不可偏废。 师德学习笔记内容(3)(4) 地点:各年部点名室 主讲人:各年部校长 《义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2.2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教师考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二)教师考核的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 (三)教师考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是对教师考核结果效力的规定。 六、 教师的待遇 6.1教师的工资待遇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教龄津贴是根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给予的额外报酬,也是鼓励教师长期安心从教的重要措施。 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其目的在于鼓励高学历人才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以促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6.2教师的其他待遇 (一)教师的住房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_有关部门,对城市 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二)教师的医疗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三)教师的退休、退职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七、 法律责任 7.1对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德学习笔记内容(9) 地点:各年部点名室 主讲人:各年部校长 向全体教师传达“吉林省教育厅六条严禁”和“二道区中小学教师从教十不准”文件内容。 二道区中小学教师从教十不准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二道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二道区教育局制定教师从教十不准: 一、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给学生停课,不劝迫学生退学或转学。 三、不准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成果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不准穿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服装或酒后进教室。 五、不准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七、不准擅自办班或参与有偿补课。 八、不准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 九、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十、不准在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在课堂接打手机。 教师违反1-5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教师违反6-10情形之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解聘相应职务,调离教师岗位,撤销教师资格。违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师德学习笔记内容(10) 地点:各年部点名室 主讲人:各年部校长 学习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深入落实教师从教五条禁令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直属单位、驻长中省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约束教师从教行为 根据《_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吉林省《关于学习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实施意见》等要求,就规范教师从教行为,重申如下要求: 1、严禁擅自办班或参与有偿补课。 2、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严禁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 4、严禁向学生推销课外学习资料。 5、严禁在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在课堂接打手机。 二、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三)强化监管,违规必究。 师德学习笔记内容(11) 地点:各年部点名室 主讲人:各年部校长 为做好新学期各项工作,确保教学活动顺利开展,长春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中小学校,严格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七严格”、“八不准”,进一步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具体规定如下: “八 ……(未完,全文共10473字,当前只显示37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师德学习笔记内容汇编) 上一篇:2017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下一篇:初二下学期个人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学习体会 学习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