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_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_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下); (三)_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_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_管理的领导干部向__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 ……(未完,全文共3409字,当前只显示18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上一篇:“两学一做”个人典型材料 下一篇:关于健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工作的概况 相关栏目:人事 干部 公务员 组工 组织讲话 党会报告 个人总结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