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初步核实时限管理暂行办法 | ||
| 初步核实时限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快初步核实节奏,缩短执纪审查周期,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初步核实期限为1个月,自领导签批之日起至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之日止,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被核查人去向不明的; 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四、在初核时限结束前5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督办单,提醒承办部门快查快结或办理延时手续。 五、承办部门接到问题线索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初核结束又未履行延时手续的,按照以下执行: (一)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下发《超审查时限通知书》。委内各室,各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各乡镇纪委、县直各纪委(纪检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书面说明情况,还要根据《关于建立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党委(纪委)的通知》要求,向所联系的纪委班子成员书面说明情况; (二)经通知没有结果的,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向县纪委主要领导书面说明情况; (三)上述要求未按 ……(未完,全文共733字,当前只显示4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初步核实时限管理暂行办法) 上一篇:在全区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团县委党建工作总结 相关栏目: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