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过问案件登记全程留痕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过问案件登记全程留痕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应当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法院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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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得将办案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和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过纪检监察内网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若发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法院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约请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七)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法院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恶劣影响或构成违纪的,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问题线索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置。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 ……(未完,全文共2243字,当前只显示13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过问案件登记全程留痕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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