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市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各单位和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督查责任,保持政令畅通,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_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和党内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全市各级各单位既对落实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承担主体责任又对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市管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它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督查职能部门会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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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久拖未决,造成同一问题反映3次以上的;
    (四)对反映的问题能直接答复而未作答复,办理结果未及时进行反馈的;
    (五)上报结果存在虚报、瞒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第九条 督促检查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工作中滥用职权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督促检查便利条件、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_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问责方式分为:约谈、通报、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受领任务时,推诿塞责的予以约谈;经督查职能部门协调、领导决定后,仍不接受任务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履行职责时,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按时间上报情况,经督查职能部门催办2次的予以约谈;催办3次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予以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既不主动想办法克服,也不及时请示报告,致使问题久拖不解决,任务无法完成。第1次予以约谈,第2次通报批评,第3次依法依规予以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因部门或责任人的原因,工作完成不力,导致我市被上级问责的,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上报结果存在虚报、瞒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督查职能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当适用“约谈”“通报”问责方式的,由督查职能部门直接进行问责;
    (二)应当适用“党政纪处分”问责方式的,由督查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依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交由相关单位执行;
    (三)应当适用“组织处理”问责方式的,由督查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交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问责部门应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问责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单位)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一条 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未完,全文共2694字,当前只显示162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督促检查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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