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
|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经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及各项表决议程完成后组织进行,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原则上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场上,由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采取合并或按国家机关分别进行的方式举行进行。 共同宣誓时,当选人员面向国徽或国旗站立,诵读宣誓词,在主席台就座人员离开座位,分别到主席台两侧站立;其他与会人员在各自座位上就座,共同见证宣誓。 分别宣誓时,新一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县长、副县长的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县人大常委会推选的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的政府和县监察委员会、“两院”代理正职人员,直接从已担任副职的人员中产生的,已经宣誓过的,不再宣誓。县人大常委会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职务的,要进行宣誓。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员,县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十一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原则上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场进行。宣誓时,先奏唱国歌,被任命或决定任命人员面向国徽或国旗站立,后诵读宣誓词;在主席台就座人员离开座位,分别到主席台两侧站立,其他与会人员在各自座位上就座,共同见证宣誓。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新一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集体宣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领誓。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人大专门委员组成人员的宣誓后,可不参加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宣誓。 第十二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举行,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任命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微,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人员着正装,整洁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服。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3人以下实行单独宣誓,3人以上(含3人)实行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奏唱国歌后,宣誓人应当立正站在宣誓台后方,左手 ……(未完,全文共2451字,当前只显示14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上一篇:在全县局域经济发展大会上的讲话 下一篇:乡镇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 相关栏目:人大 人大讲话 大学生 社会实践 法律 规章制度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