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正确行使人大质询权的思考 |
| 正确行使人大质询权的思考 质询权,俗称质询,是指人民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宪法权力,是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质询权是一种刚性的监督,专属于人大代表(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他任何公民、组织均无此权力。有专家认为,人大代表质询权是人大代表“标志性的权力”。 一、质询使用现状及原因 据了解,全国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时有出现质询的情况,但大多数地方还是处于空白状态。不少地方从人大常委会成立至今,没有提出一起质询案,不能不说是一种极不正常的 现象。是不是没有发生过可以质询的重大问题呢?事实上不少地方问题成堆,可质询的问题 很多,但质询案却很少,原因在哪里呢?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 怕得罪人。质询是一种针对性较强的监督方式,在有的人大代表看来,提出质询案近乎与受质询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唱对台戏。受质询的部门也会或多或少地认为,受质询是因其工作上的过失而是“被人大代表叫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案 根据《组织法》第47条规定,提出质询案有以下要求:①质询案提出时间: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②质询案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不能口头提出,要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质询的内容。③质询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④质询的对象:“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⑤质询的程序: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受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受质询机关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答复,也可以决定受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⑥质询案答复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口头答复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书面答复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质询案提出只有以上两种方式。人大会或常委会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案。有人以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明确规定,就因此说监督法允许“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这是他们忽视了监督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劣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也就是是,监督法第三十五条没有质询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明确规定,可以适用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对“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具体规定执行。监督法也没有允许“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 综上所述,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或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提出质询案。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对“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不能向非本级“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代表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不能将质询函直接交受质询机关并要求答复。 三、激活质询权的几点思考 质询权是人大监督权中最具刚性的手段之一。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都设有专门条款保障这项权力的施行。笔者认为,要激活地方人大的质询权,需从顶层设计开始,对质询权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和细化,使质询成为地方人大一 ……(未完,全文共3740字,当前只显示20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正确行使人大质询权的思考) 上一篇:“我们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下一篇:乡镇2018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相关栏目:人大 人大讲话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