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官助理选任暂行办法
法官助理选任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审判团队,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省司法_改革试点方案》,《省法院司法_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法官助理选任委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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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
    知识(由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由审判员转任法官助理的除外),或者参
    加州级以上法官助理培训取得《法官助理培训合格证》;
    (五)原则上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
    (六)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任为法官助理。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章选任方式

    第七条现任审判员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决定的方式直接转任为法官助理。现任审判员转任为法官助理的,保留原法律职务和待遇。
    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中选任法官助理的,根据法官助理任职条件择优选任。

    第四章选任程序

    第八条选任程序分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党组确定拟任人选、公示任命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报名。公布法官助理选任条件,采取个人报名方式。
    (二)资格审查。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法官助理选任条件对报名人 ……(未完,全文共1159字,当前只显示6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官助理选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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