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_《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电、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窨井、窨井盖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地下管线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管理。
城建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推广应用管道预构件产品。
第九条 稳步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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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宜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道路挖掘、树木移伐、绿地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时,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和时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安全责任,并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理,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敷设非金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布设地下管线示踪线。
    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五条 与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询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拆除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就拆除工程是否涉及地下管线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加强监督。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和所属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履行下列维护职责:
    (一)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完善管线标志和警示标识;
    (四)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六)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根据地下管线巡查情况,制定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并推进实施。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建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
    地下管线废弃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其余废弃管线待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大修时,一并予以清除。
    第五章 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规划部门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更新和利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需要。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三十四条 ……(未完,全文共4703字,当前只显示261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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