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调研报告:“三小一摊”管理实际调研报告 | ||
调研报告 关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_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调研的汇报 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赴昌都、林芝开展《_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调研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局“三小一摊”管理实际,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食品“三小一摊”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小食杂店281家、小作坊37家,小餐饮店321家,小摊贩13家。按照上级要求和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对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实行许可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日常管理 二、“三小一摊”监管工作 (一)小作坊监管 2016年2月,****县食药局按照林芝市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积极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完成市抽116批次,其中“三小一摊”抽检率约达86.2%,合格率为98.2%;完成国抽10个批次,“三小一摊”占30%。合格率100%。 (三)对13家小摊贩监管,对其实行日常管理,主要检查主体资质,健康卫生等,目前无配套法律依据,不能更好进行标准化监管。 二、存在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管依据。我县占比重较大约652户,数量大、分布广且小作坊、小摊贩等监管分类管理起步较晚,无即定的管理细则来指导实际开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无从下手”。比如《食品安全法》来处理摊贩、小作坊问题,但本法中没有规定细则指导且地方无配套的地方法规,“三小一摊”立法空白导致监管依据缺失。 (二)实行对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许可制度概念模糊的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要求,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小食杂店、小餐饮店、摊贩等经营管理条件较差的现状与《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上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在规定上许可范围不建议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许可范围。 (三)主体的客观原因,导致履责能力薄弱。“三小一摊”主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或者年龄较大,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小食品店更为突出,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经营者有关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存在食杂店、小餐饮因场地、设施等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而不能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法责重,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较弱。 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却在经营过程中,小食杂店业主,很大部分是因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等客观因素,其并没有能力彻底执行法律要求的规定。小食杂店、小餐饮店较弱的责任承担能力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责任较重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规模小、收益少,业主较大部分为农民或者下岗失业者,通常情况下,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较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未完,全文共2354字,当前只显示14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调研报告:“三小一摊”管理实际调研报告) 上一篇:在全县“铁腕治霾”工作大会上的表态发言 下一篇:纪委书记学习s_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调研报告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