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_犯罪,有效铲除黑恶_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4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
  • 关于开展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线索大清底、核查大清零情况报告

  • 关于在党员x-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个人剖析材料

  • 共产党员不x-教、不涉黑涉恶主题党日专题党课讲稿

  • 关于开展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专项自查排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涉黑涉恶涉“保护伞”案件线索研判机制

  • 交通运输局推进涉黑涉恶长效机制建设及取得成果情况汇报

  • 结案应知应会之-疑难案件的会商研究

  • 结案应知应会之 疑难案件的会商研究

  • 本的涉黑涉恶内容,有基本的举报依据,应当提供可以联系或反馈的联系方式。
    线索研判: (一)无效线索:缺乏基本要件; (二)有效线索:1、具备基本要件且符合十九类涉黑涉恶举报内容的;2、具备基本要件不涉及涉黑涉恶举报内容的;3、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4、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具备查核条件的。
    第三章 线索登记与办理
    第十一条 线索登记。县扫黑办对于自行搜集、举报和组织、纪委监委、司法、信访部门移送或上级部门转办案(事)件和领导交办的案(事)件线索,经相关工作人员初步核查和分析研判后: (一)属于有效线索的及时进行登记,经扫黑办主任审阅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后进入办理环节; (二)属于无效线索的,不予办理,填写无效线索登记台账,留存备查; (三)当天登记并向市扫黑办上报(实行日报制度)。
    第十二条 线索办理。经甄别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县扫黑办应当提出移送意见,填写《案件线索移送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签字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经甄别案件线索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部分按照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处置;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部分按照十四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涉及涉黑涉恶部分的线索由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机关调查或处理完毕后,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归档留存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线索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工作程序:
    (一)移送:县组织部、纪委监委、司法、信访部门收到涉黑涉恶投诉反映或线索的,填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移送卡送交县扫黑办处理。
    (二)转办:县扫黑办自行发现、搜集、接收到的涉黑涉恶线索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疑难复杂线索需会商研判或者上报县扫黑除恶领导组议定的,由县扫黑办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成员召开会商会议或提请领导组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转办卡送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按照十二条之相关规定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协查:县扫黑办收到政法机关线索协查请示的(填制案件线索协查请示卡),由县扫黑办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核查)通知书送交涉及部门进行线索协查。
    (四)督办:移送、转办流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案(事)件科室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线索或案(事)件处置情况向县扫黑办作出反馈。对移送、转办的案(事)件线索没有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或者没有及时办理以及没有按期办结的,县扫黑办通过电话、发函、派人、会议等形式进行督查和催办,对督查和催办后仍不及时办理且不说明情况的,责令限期办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由县扫黑办移送纪委监委部门启动督办程序,督办流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纪委监委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并向县扫黑办作出书面反馈。
    (五)上报:县扫黑办就发现的涉黑涉恶复杂疑难线索经分析研判确定需报请或移送上级扫黑办进行协调或处置的,由县扫黑办填制交口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上报卡并附相关材料邮寄或专人递送至上级扫黑办。
    (六)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移送、转办、协查、督办、上报工作台账和日报台账。分类逐件登记编号,由县扫黑办主任提出意见建议并批准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经甄别属于无效线索的、启动侦查程序的或移送上级部门的应按照移送、转办、督办约定时间及时向县扫黑办作出说明和反馈。
    第十六条 政法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办工作制度。转办、督办的案事件有结果后,应由承办单位或部门写出办理情况专题报告,层报本系统督办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把关后,报送县扫黑办。督办责任部门或县扫黑办认为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可以责令承办单位限时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确认转办、督办案(事)件办结后,办案部门应将书面专题报告上报县扫黑办留档备查,并由县扫黑办县向扫黑除恶领导组报告。办结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汇报或向提供线索的相关单位(个人)反馈的,由县扫黑办通知该案(事)件的督办责任部门或承办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对不同渠道或部门收集到的同一涉黑涉恶举报事(案)件线索,公安部门为涉黑涉恶线索部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直接进行核查落实。调查或处理完毕相关涉黑涉恶线索后,填写《案件处理情况反馈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扫黑办,由县扫黑办归档留存并负责向具(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扫黑办应当加强对转办、移送、协查线索办理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加大督办和抽查力度。 各乡镇扫黑办可以参照县扫黑办的职责分工模式,加强对本辖区案件线索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扫黑办督查组会同组织、纪委监委、综治、机关党委等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党政纪处分条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综治惩戒举措等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人员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移送、转办、分派或者核查 ……(未完,全文共4866字,当前只显示27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上一篇: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
    下一篇:县纪委监委主任纪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相关栏目:督查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