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
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

首先,从演变过程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惯例向习惯法发展的轨迹。
中世纪商人阶层在商品交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适用于团体内部“个别”成员间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习俗”),后来这种行为模式在持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得到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被推而广之,先前的行为调整方式也由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而习俗也渐渐衍变为习惯,并对商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但须指出的是,这时习惯的约束力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和组织约束力,它还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效力。此后,商事法院在具体适用这些商人们公认的“习惯”去处理、解决商事纠纷和争议时,形成了一系列的商事判例,这些“判例”通过城市国家的汇编和广泛传播并系统化地发展成为“惯例”,在诉讼中无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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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世纪商人法正是在“扬弃”罗马法制度成果(主要是“万民法”)的基础上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它的概念体系、原理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都与罗马法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前已述及,天主教会对商事交易的宽容政策是商人阶层突起和商贸活动兴旺的意识形态前提。11世纪以来商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绝无可能逃脱出z-教道德争议的范围。一种声称要将商人的灵魂引向“拯救”之路的社会经济道德在教会法中贯彻始终。商人法无疑要体现和贯彻教会法的这一宗旨,从而架起一条连接“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之间的桥梁”。 商人法的许多原则都可以在11世纪以来的天主教教义中直接或间接地发现其z-教渊源。教会法对近代_商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则和精神方面,而不是制度方面。商人法在发展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贯彻了教会法对社会经济活动提出的道德伦理要求,从而吸收了z-教教义的合理养分,使商法在向近代挺进的过程中蕴含了深厚的伦理价值内核。中世纪商人法虽然借鉴和吸收了罗马法(相对主动地)和教会法(比较被动地)中的合理因素,但并未丧失其独立自主发展的原初属性。如前所述,商人习惯法是从商业行会的内部规约中发展演变而来的,它必然带有一定的“属人性”和“自治性”特征。中世纪商人们最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充分保护商人阶层的利益,维持商品交易活动的快捷而有序进行是中世纪商人法规范商事活动的初衷,也是最终的归宿。这就要求在商事实践活动中要由商人们自己来安排发生在他们内部团体间因为商品交易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商人法院的“参与仲裁制”及时、自主地处理商事纠纷和争议。同时,由于商事活动日益发展完善而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国家”公权力当时尚不具备涉足这一复杂领域并将其纳入国内法的能力,这就更为商人法朝独立化方向的发展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再次,中世纪商人法呈现出一种从“地方性”习惯法到“地域性”习惯法再到“国际性”习惯法的发展轨迹,商人习惯法有统一化的趋势。
    回顾中世纪商人法的发展史,对我们今天的商法学研究不无借鉴意义。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史表明: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必定是社会生活事实需要的产物和制度体现。中世纪商人们正是因为有了调整贸易活动的客观需要,才会先是自发地、而后又自觉地创设并发展出一套贸易活动准则,在商人阶层内部发挥着规范和指引作用,最后得到权力当局的认可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普遍适用的规范形式。应该说,先是中世纪的商人们有了这种经商的“活法”(习俗、习惯、惯例),才会有商业行会的这般“说法”(习惯法),最后产生城市国家的此种“立法”的。 与其他任何法律领域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商人法的条文都显得更为生动———它不是枯燥干瘪的法律,无需从法律文字中去理解,只需从法律交往中去观察。与其他任 ……(未完,全文共2499字,当前只显示15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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