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实践中,公职人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烟酒问题较为常见。当前,对收受烟酒的价值和性质如何认定,相关款物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根据收受烟酒的不同情形,结合纪法规定,进一步厘清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和定性处理等问题。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
在纪法层面,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烟酒属于纪法规定财物中的礼品范畴,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范畴,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烟酒等礼品、卡券属于廉洁纪律、廉洁要求的规制范畴。在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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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相关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要调取相关店家关于烟酒提货券、烟票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如相关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价值时,则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价值。如查实某管理服务对象以8折优惠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烟酒提货券,则应认定相关数额为800元。如果烟酒提货券、烟票注明的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烟酒,未标明面值,又难以查明票券购买价格,也可考虑以同类烟酒实际鉴定的市场价格作为价值认定依据。
    第三、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的。实践中对于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知情,特别是根据公职人员要求或指定购买的,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烟酒本身的真伪不影响对其所收烟酒价值的认定。
    第四、收受的烟酒实物已灭失。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实践中存在烟酒已被消费或转送他人,实物无法查证的情形。对此,有人认为应以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的同类烟酒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依据,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以此为依据认定烟酒的价值。笔者认为此类做法不妥,在无法确定烟酒真假的情况下,鉴定其同类商品价值无实际意义。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烟酒实物已被消耗或灭失的情况下,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对相关烟酒价值作出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因相关烟酒已经灭失,无法确定相关烟酒的价值,因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要求,即使收送双方供证一致,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而由于认定违纪违法对金额没有规定要求,故在相关证据到位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违纪违法。
    四、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
    对于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依纪依规处理,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被认定为受贿赃款赃物的,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此种情形不再赘述。笔者主要探讨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烟酒款物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未完,全文共1952字,当前只显示11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职人员收受烟酒问题如何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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