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城经适房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 **城经适房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城经适房项目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管理人:DDD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7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托管人:B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邮箱: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5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5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8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9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7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20 十一、基金的投资 20 十二、私募基金的财产 22 十三、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3 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6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28 十六、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8 十七、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30 十八、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32 十九、风险揭示 35 二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交易、冻结、解冻及质押 3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3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40 二十三、私募基金的清算 41 二十四、违约责任 42 二十五、通知与送达 43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4 二十七、其他事项 44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2、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私募基金名称1号**城经适房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私募基金名称1号**城经适房私募投资基金。 3、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5、基金投资者: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DDD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B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 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9、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0、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DDD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关联方: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5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内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应计利息-认购费)÷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应计利息为基金投资者认购款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应计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应计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为准。 (六)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存入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BB银行某市 大额支付行号: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由【TT证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七)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为基金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八)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含),累计不超过200人。 (二)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本基金的成立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所载日期为准。 (三) 基金的存续期最低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最低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五) 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六)基金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2、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3、本合同基金托管人印章套印无效。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自成立日起3个月内根据运作需要设立临时开放日,仅开放办理本基金申购,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在剩余存续期,本基金封闭运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设定临时开放日或者临时关闭开放日,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定临时开放日或者临时关闭开放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前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综合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开放日的设置及安排。在开放日期间成功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在开放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统一确认,具体开放日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依其对市场的判断进行设置。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包括违约赎回),基金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基金投资者无需提出赎回申请,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安排自动强制退出,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配本金及剩余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三)出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四)申购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以初始募集面值1.00元进行计算。 2、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 3、基金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管理人的具体公告为准。 4、申购期间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适用于本基金第五部分的“七、基金销售中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1、销售网点受理预约申购申请、预约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预约申请。预约申请是否接受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T日(指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起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内追加投资进行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七)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八)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价格为初始募集面值1.00元。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份额的退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满24个月届满时,该基金份额无须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安排强制退出,每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基金份额的投资期限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 2、基金管理人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强制退出手续时,应先向其结算应分配的剩余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相同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不能出现任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少于100万元或投资者超过200人的情形。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注册登记机构对转让资金的划转承担操作义务和监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注册登记机构转让份额的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 (6)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6)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基金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 ……(未完,全文共38306字,当前只显示92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经适房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一篇:劳动合同书 下一篇:连锁加盟合同 相关栏目:民营招商 合同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