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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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思考》一文中,笔者提出,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能够实现双方工作资源共享、工作相互促进、达到互利互惠目的。具体说,就是通过衔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双方各得其所,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实现衔接要解决“指导部门要有想法;实现衔接要有办法;具体作为要有章法”等三个方面的问题。现在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和资料看,实现衔接不但可能而且非常必要且十分紧迫。 一、最高法院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使得衔接成为可能 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并形成《意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实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上一篇:张瑞敏:企业文化应该没有国界 下一篇:二十一世纪职业经理人十大必备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