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在全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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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在全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一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 下一篇:有关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前干部思想状况的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