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1996年4月4日,针对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56号文)。尽管56号文只是强调了《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内容,而没有对其作出更具体的解释,但却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其发布到现在,律师从客户利益、职业利益出发,纷纷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法官则直接依据56号文的规定及其精神作出了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判决。从中,我们注意到,在各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会计师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作出免责抗辩的时候,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不过是一个民间社会团_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当作法律或者准法律来引用,当然也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依据。而如果独立审计准则不能得到法官的认同,那它只不过是一堆废纸。那么,独立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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