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试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 | ||
|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弊端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窘境 庭审前的准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作为开庭审理程序的一个必要阶段,是开庭审理的前奏,也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诉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法官在审理前应进行的准备活动,这些准备活动既包括程序性事务内容,也包括涉及案件实质性的内容。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此条实际上授予了法官对体问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一篇: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下一篇:涉枪、涉爆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