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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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12年实施过程中,该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狭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从中看出,属于行政立法范畴的行政法规、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对此无权审查。从而,使行政立法行为被当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 上一篇:儿媳列为赡养案件被告之思考 下一篇: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则的问题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