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 ||
|
甲乙系姐妹,分别两个行政村落,妹妹乙名下有一宅基地,经妹妹乙意,甲在其宅基地上盖房居住,相关房屋权利凭证上登记的是妹妹的姓名。2002年3月该地区拆迁,姐妹俩经商议,达成协议由姐姐付给妹妹13000元,拆迁后补偿取得的房屋归入姐姐名下。拆迁后取得补偿房屋时,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登记机关在新房屋的两证上依旧登记了妹妹的姓名。其后,妹妹反悔,不愿将房产过户给姐姐甲。双方争执不下,甲遂于200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履行协议,将房屋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一篇:试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下一篇:bpr在成本控制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