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
|
简要案情及裁判: 原审原告李某曾于1998年2月向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998年8月,吴某向法院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后又撤诉。1999年1月,李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99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一子由李某抚养,家庭财产按李某提供的财产清单依法进行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0年8月,吴某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从一起抗诉案的审理引起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上一篇:对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的初浅认识 下一篇:浅谈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