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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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服务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一)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服务单位是否在税务机关下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3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上一篇: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下一篇:广泛发动 ,精心组织 不断深化社区“评事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