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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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进。 我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5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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