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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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题: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改变公仆地位,防止人大代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意志衰退、脱离选民、脱离群众,不对选民负责,甚至以权谋私等。选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督促代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督促代表加强学习,改进工作,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 该条规定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起着具有非常重要、积极的意义。但我们在基层人大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对人大代表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比较重视,而对其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应接受选民监督更容易忽视。对代表的监督在方式、范围、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广泛的、有效的监督,还缺乏完整系统的经验和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8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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