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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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生,该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上一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供准许撤回申请时用) 下一篇:仲裁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