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4)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彬,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宪生,该市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工作的自查报告
  领导干部任前承诺书(市人民政府科技副市长)
  2010年度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
  乡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计划
  乡人民政府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总结
  县人民政府科技副县长在全县水利扶贫暨冬春农…
  乡人民政府关于二0一0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总结…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在全县煤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县人民政府2010年法制工作总结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未完,全文共6304字,当前只显示7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上一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供准许撤回申请时用)
下一篇: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