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海祥、薛润生、王玉兵职务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 ||
|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04)矿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祥,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井陉矿区中王舍村人,现住本村,原任石家庄市耐火材料厂厂长,现在井陉矿区北沟煤矿待岗。200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润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1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一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