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农村信用社不服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陈述申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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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xx物价局以信用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为由,依据县政府征收文件向农村信用社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该文是笔者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撰写的陈述申辩意见,供方家指正。 对宝价调通[2003]066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 接到宝价调通[2003]066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后,我们认真查找法律根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经过多方论证,联社认为,对信用社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属于“四乱”行为之一,现依法陈述申辩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不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 价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农村信用社不服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陈述申辩意见) 上一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例) 下一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样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