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夏都公司诉中滩第二农场合作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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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夏都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英,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场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宽,男,40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镇中滩第二农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1区17楼。 委托代理人刘卓玲,女,44岁,汉族,北京市昌平县东小口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夏都公司诉中滩第二农场合作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上一篇: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下一篇:书写“民事上诉状”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