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烟民二终第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
  关于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b_m工作的立法讨论
  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审议意见整改情况报告
  b_m:关于b_m工作的立法讨论
  理论研究:关于保险企业核心价值观研究
  中央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保险公司理培工作流程学习材料
  关于b_m工作心得范文
  安监局关于b_m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保险行业市场营销材料
……(未完,全文共8532字,当前只显示6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保险人的“说明”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判决书

上一篇: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宝马彩票案(孙承贵)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