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垫资款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后仲裁庭就垫资款部分有权进行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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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二中民特字第0207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0岁,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海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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