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张利诉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搜身案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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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房民初字第4978号 原告张利,女,21岁,汉族,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涿洲市豆各庄乡高村。 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大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以鸣,男,35岁,台湾人,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管理处处长,住该俱乐部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新建,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程章,男,39岁,台湾人,无业,原系北京京辉高尔夫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慧忠北里5号楼508室。 委托代理人杨文占,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崇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乃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利与被告李以鸣、庞程章、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6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张利诉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搜身案判决书) 上一篇:在“5.12”国际护士节庆祝会上的发言 下一篇:思朴:"银行贱卖"论战启示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