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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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买受人、出租人)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立,主任。 乙方(承租人)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义明,院长。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 上一篇:安全文化是人性的文化--电力 下一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义德公司诉海新公司技术合作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