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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