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以下按40/周期标准投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鉴定初、中、高级汽车修理工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人员配置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专业工作12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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