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基层法院副院长履行管理职责的思考

  基层法院副院长履行管理职责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法院的领导者具有双重身份,当其以法官身份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他们与其他法官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严格地按照合议制履行职责;当其以法院管理的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的身份,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管理职责时,所承担的是领导责任。基层法院副院长如何真正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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