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
|
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 清理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上一篇:关于辖属内控制度自查情况的报告 下一篇:计划生育现场会社区居委会交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