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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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我市“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消除社会安定稳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三类人员”是指居住在**市内必须接受监督管理的“三类人员”。第一类为居住在**市内,至今尚未消失的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措施的罪犯);第二类为居住在**市内,由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第三类为居住在**市内,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三条:对我市“三类人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上一篇:塑编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意见 下一篇:粮食出入库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