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对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问题的几点探讨

  关于对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问题的几点探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造成感染,因而要求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销毁处理。但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不具备集中处置一次性医疗器械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使用过后应如何处理?消毒、毁形是不是销毁?在使用完后的什么时间消毒、毁形?毁形应达到什么程度?对未销毁行为如何处罚、执法的主体是谁?不少执法办案人员都有这些难于把握的困惑。因为这些问题都不能从该条文里找到答案,目前国家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或解释,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经常难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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