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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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_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征收标准 从2005年12月1日起,各乡镇必须按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的金额,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每例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10分,并追究乡镇_委、政府主要领导失职责任。 二、实行限期征收管理制度 1、从2006年1月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发现违法生育的2个月内完成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社会抚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一篇:计划生育先进事迹材料 下一篇:县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