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县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出现过错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计划生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为他人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为不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或其他计划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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