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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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保护农村村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和管理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所(室)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卫生专业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队伍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上一篇:突出重围走向辉煌——祁县疾控中心2004年工作总结 下一篇:乡镇度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2005年工作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