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新《公司法》与我国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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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强化和突出公司登记的经济管理目的,即国家借助公司登记制度对公司的市场准入予以控制并对公司的市场行为予以监管,体现了国家对公司设立、运营_的干预,即监管性,新《公司法》施行前,我国对此表现得较为典型;另一种倾向强调和彰显公司登记的信息公示目的,公司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公示公司重要信息以使交易第三人知悉,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迅速。登记被视为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而不是行_力的运用。新《公司法》的施行使我国的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从监管性向服务性转变,对公司设立登记提供服务,简便手续,鼓励公司设立,保障交易的迅速,交易的安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降低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利于资本进入市场。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下调。除非法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新《公司法》与我国公司设立登记) 上一篇:有关承包租赁经营的法律思考 下一篇:在全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