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

  一、病案书写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伪造、撕毁等,医师应清晰可辨地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一年以内的本院医师、实习医师应书写大病历: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由住院医师审查进行必要的修改,并签名。一年以上的住院医师及进修医师必须书写住院病历;住院医师书写的病历应由主治以上的医师审查修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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