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处理的规定 |
|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落和超标准购车,特作如下规定: 1、市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配备一台公务用车。市直部门、乡镇配车购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赠送的车辆)。未经批准超标购车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国有企业配备生产、经营、业务用车,须经市控办批准。国有企业配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亏损企业严禁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处理的规定) 上一篇:社区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下一篇:“百所千人进社区下农村”活动的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