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养老保险工作细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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