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思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作为一个城市的地方政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责任,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4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思考) 上一篇:市招商局加强行风建设促进招商引资汇报材料 下一篇:局长在办公室作风教育整顿个人剖析会讲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