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_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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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省、地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三)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和事件,涉及多个部门的;
  (四)各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下达联合执法通知单(附件2)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执法申请表(附件1)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采取电话召集方式组织实施,有关手续后补,同时上报市政府和江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实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统一抓,问题处理再分家”的机制,联合执法行动前确定执法主体,相关部门协助。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迴避。
  第十四条对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 ……(未完,全文共1712字,当前只显示10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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